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发布 依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一条为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安排、实验室的办理,合理运用社会资源,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则的有用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的规矩,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安排、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安排、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安排、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办理。
第五条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担任强制性产品认证安排、实验室指定准则的树立、施行及其监督办理作业。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安排、实验室应当契合法令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的条件和才能,经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指定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测活动。
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安排、实验室的指定作业遵从资源合理运用和实际需求、公平竞争、揭露公平和便当、有用的准则。
第八条认证安排、实验室为同一法人时,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活动的资历应当别离指定。
(一)依照法令规矩建立,具有相应范畴2年以上认证阅历或许颁布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四)本安排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安排结构等能够确保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平;
(五)具有能够公平、独立和有用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能与办理才能;
(六)具有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求而且能够独立分配运用的检测、查看资源,具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作业任务相适应的契合法令规矩的认证人员和安稳的财力资源。
第十条请求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关范畴检测经历,从事检测作业2年以上或许对外出具相关范畴检测陈述20份以上;
(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安排结构能够确保其公平、独登时施行检测活动;
(六)具有承当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悉数设备、设备,或许经相关设备、设备所有权单位的授权,能够独立运用设备、设备;
(七)检测人员承受过与其承当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训练,并把握相关的标准、技能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的要求,具有必要的产品检测才能。
第十一条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则的详细要求和施行需求,提出指定方案。指定方案包含拟指定安排的事务范畴与数量、产品规模、对请求指定的安排的要求、指定程序和相关时限规矩、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成等。
指定事务范畴触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相关指定方案寻求定见。
第十二条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经过书面公告和其网站对外发布指定方案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请求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安排、实验室(以下简称请求安排),应当依照指定方案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自受理请求安排请求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矩对请求安排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查看,提出初审定见,并将初审定见反馈给请求安排。对契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职业安排、企业、认可安排、认证安排以及其他技能安排能够向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引荐专家委员会候选成员。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依据评定目标和评定范畴的不同,确认专家委员会成员,别离组成相应的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7至13人组成,为非常设的临时性安排,担任请求安排的评定作业。
(三)了解有关职业现状、相关产品的监管准则、技能安排资源配置与散布等状况。
第十八条专家委员会对请求安排的评定选用会议评论、听证、文件调阅等方法。依据需求,专家委员会能够主张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安排对请求安排进行现场查询。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请求安排有利害关系的(包含所在单位为请求安排等),相关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逃避。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对请求安排进行评定,评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范畴职业展开特色、出产企业散布、认证准则与其他监管方法有用联接等要素,确保认证准则有用施行、资源合理运用、便当认证托付人。
评定应当结合请求安排的技能才能和相关名誉、诺言等状况,在本钱功率剖析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精确的评定定论。
第二十条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应当依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定定论,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矩的准则在10个作业日内作出指定决议。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能够延伸至15个作业日。
指定事务范畴触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在寻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定见后,作出指定决议。
第二十一条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自指定决议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在其网站上发布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安排、实验室的名录以及详细的指定事务规模。
第二十二条请求安排对指定决议有贰言的,应当自指定名录发布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向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提出申述或许投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安排、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应当在指定规模内依照认证根本标准和认证规矩的要求为认证托付人供给服务,不得转让或许变相转让指定的认证、检测事务。
第二十四条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应当制定办理准则和程序,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和自愿性产品认证、托付检测活动清晰区别,不得运用其指定的资历,开发或许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以及检测事务。
第二十五条指定的认证安排在对外宣传中应当严厉区别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务与自愿性产品认证事务。
第二十六条指定的认证安排应当与指定的实验室签署书面协议,清晰各自的权利责任和法令责任,并确保其运用的实验室的检测活动契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和认证规矩的要求,确保其运用的实验室(包含同一法人内的)享有平等权利和实行平等责任。
第二十七条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为同一个法人时,指定的安排应当制定相关办理准则并确保其继续有用运转,确保认证、检测活动独立施行,确保认证人员、检测人员独立展开活动。
第二十八条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应当在指定的事务规模内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为认证托付人供给及时、有用的认证、检测服务,不得轻视、刁难认证托付人,不得牟取不妥利益。
第二十九条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展开世界互认活动,应当依法在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或许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世界互认协议结构内进行。
第三十条指定的安排应当依照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的规矩和要求,及时供给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信息,合作商场监督办理部门展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查看作业。
第三十一条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定时监督查看。
第三十二条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上报其上一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作业陈述,年度作业陈述包含内部审阅和办理评定等,承受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就有关事项的问询。
第三十三条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的认证、检测作业的质量进行不定时查询,并寻求有关认证托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定见和主张。
第三十四条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的技能才能、服务质量、作业功率、作业人员职业道德以及认证根本标准和认证规矩的履行等状况安排进行同行评议,并发布评议成果。
第三十五条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应当对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的认证、检测活动以及认证成果进行专项检查,并发布检查成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以及指定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向商场监督办理部门告发。
第三十七条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缺少必要的办理准则和程序区别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品认证、托付检测活动的;
(三)未向认证托付人供给及时、有用的认证、检测服务,成心延迟的或许轻视、刁难认证托付人,并牟取不妥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不再具有指定条件状况的,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吊销对其的指定。
第三十九条指定的认证安排、实验室因出具虚伪证明等违法行为被吊销指定的,其自被吊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请求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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