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防备和化解生物安全危险,履行黑龙江省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属地化监督办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条例》和《人世感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和试验活动生物安全批阅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拟定了《黑龙江省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及试验室活动存案办理办法》。
《黑龙江省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及试验室活动存案办理办法》共15条5个附件。分别对适用范围,履行的准则进行了清晰。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试验活动的存案办理,依照一致方针、一致标准、一致渠道、一致办理的准则统筹辅导全省试验室生物安全及其试验活动的安排、监督、办理工作。履行属地化办理、告知性存案、分级办理、改变从头存案、同一渠道办理和监督法律办理等准则,并对试验室存案需供给的资料、存案时限等进行了清晰。(信息来历: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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